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费的支付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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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7
海商法中关于运费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现在一般贸易中,都是当事人约定,而且大部分都是用贸易术语2000,常用的有FOB、CIF、CFR,如果出口的话,建议使用CFR、CIF,这样能有效控制货物,运费就有出口方承担,但是也包含在货物价格里了。很简单,出口方承担运费的话,货物价格就高,反之,就相对低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