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有保安16人,都是公司内招的,但每月都要向地方保安大队(公安机关设立的)缴纳服务费,但保安大队并未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专业培训),对发生的安保事故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保安也没有在保安大队备案,但公司却不允许保安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说是国家规定企业不能直接与保安签订劳务合同,这种说法对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