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户籍所在地与公司不在同一省份,因为嫌迁移社保关系麻烦(而且原来也不能迁移),由员工自行在户籍所在缴纳保险,公司为该员工报销社保相关费用。
存在问题:该员工提供的票据并不是社保代理公司的发票,而是用其他发票顶替。即没有能够证明为该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
现在该员工提出辞职,为避免将来该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拟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说明社保时间段(具体到月)、缴纳方式、约定如日后产生纠纷以此协议为准。在报销单据上注明是作为社保用的。
另外还想做个公证。
不知道如果以后万一有纠纷的话,公司方面是否已经做了足够的风险预防措施。
以上措施是否还有漏洞?恳请高人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