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保安,刚上班四个月。今日因家中有事,离开岗位一个半小时做自己的事情,公司欲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算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吗?如果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被辞退,是否也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还有,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是严重超过了劳动法和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要求的时间的,每周上班六天,每天八小时,劳动法是规定的最多44小时每周吧?成都市锦江区最低工资标准是39.1元每天,850元每月,也就是22天左右,这里的工作时间也是严重超标的!请问,我已经上班的那段日期,超出的工作时间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还有,我离开的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当场支付我正常出勤的工资?
补充,公司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我是不是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如果能,又能要求到那些款项?最后,公司一直声称已买社保,但是社保卡我一直没有拿到?是否应该要求公司把社保卡给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