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六日加班1.5倍不算违法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6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或加点),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或加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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