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给房租可以强行收房吗?

如题所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综上,租户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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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13
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可能需要给租户一个合理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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