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农村土地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6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使用问题一直都是政府比较关注的问题,农民的耕地使用权也一直受到保护,那么如果我们需要改变我们的土地使用用途,合不合法呢?按照规定私自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是不合法的。
一、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该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履行法定的交回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能被视为自愿交回承包土地。
二、如何合法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用途?
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关于改变农村土地使用用途是否合法的这个问题,其实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合法利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定得注意不能私自更改土地的用途,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否则很有可能我们会偷鸡不成蚀把米,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