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师在异地工作调动应该按照”接收地同意接收、所在地同意放“的原则。 填写调动登记表,登记表应该有调出学校、调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拟调入学校、拟调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调入地人事部门的同意意见。根据意见,由调入地人事部门向老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商调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人事工资关系统一管理的市直单位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转任、流动的,由该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和办理调动手续。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等文件要求,制订系统内流动调配具体办法,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