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实在法的联系

如题所述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联系: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自然法主张在法之上有更高的原则——法律制定者不应违背,而实在法则主张法即是法(即史雪松回答的实在法主张恶法亦法)。

而自然法对实在法最有力的驳斥就是纳粹时期德国的法制发展,这个问题很复杂,属于法理学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可以做硕博论文题目了,建议去找专业法理学的书籍以有更全面的了解。

自然法是一种主张一定的权利因为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固然存在,由自然赋予(传统上由上帝或超然的来源),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的哲学。

因为是由自然所决定的,自然法则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所有对人为法的评价,应以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为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习惯法在制定法律内容的时候,即以独特的方式采纳了这种观念。如此一来,自然法就不仅仅是以道德价值衡量不同法律的标准,并且还是确定法律主张的先决要素。

自然法影响: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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