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块是解放后,国家没收镇上富人(非农民)的建筑,此建筑下的地属于国有土地,后部分房屋围墙倒塌后形成的空地,但现在村里主张是集体土地,但又没有土地证。村里的理由是,因为在这土地上曾经有该村农民的四十平房子(这所谓房子早就不存在了),并在九零年底取得房产证,农民的房子属于农房,农房必须建在集体土地之上(但这四十平的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所以这整片地现在属于集体土地,请问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