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家属生活费从多大年龄支付:国企职工因工死亡,妻子今年45岁,不给生活费,到55岁再给,是吗?

如题所述

  职工工亡时妻子年满55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妻子45岁现在和将来都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妻子年满55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应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规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现工亡职工妻子45岁,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年后年满55岁,依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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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9
你应该找国企赔偿应该也有几十万,
第2个回答  2015-10-19
你应该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