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的外观设计法都具有“不独立性”,即没有单独立法,而只是专利法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制传统、司法理念和历史背景不同,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有很多区别。中国对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也有所涉及。
中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两国法律中外观设计的定义均针对产品,但是何谓产品,两国的解释是不同的。中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说的外观设计产品是指一个不能分割的、完整的产品,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
而在美国,尽管法条上使用了“产品”的字眼,但是《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该外观设计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具体而言,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作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同在于:在美国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是保护时,其一定会延伸到某些具体的完整的产品上;而在中国,申请保护的和授权之后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涉及一个完整的产品。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本质区别在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审。因此,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和稳定性要高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中国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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