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前款与前三款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1、第一款: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第二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第三款: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第四款: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上述条文中,关于“前款”“前三款”的含义

1、“前款”,就是指第二款,即审判人员有第二款规定之行为的,除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外,审判人员还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3、“前三款”,就是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即前面三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上述条文中的(一)(二)(三),应称之为第一款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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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21
有利害或者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