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中介看的房子签了看房协议但是在b中介买的请问违法吗

如题所述

如果只是看了房,并没有签订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合同的,那么与a中介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那么与b中介成交就不构成合同违约。
但如果属于“跳单”的,无论是和房主签订协议,还是和另外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虽然不构成“违法”,但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向A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律分析
中介合同的本质是中介机构利用其信息网络,为委托人寻找交易机会,即所谓“媒介服务”,如果“看了房”,并且和房主达成合意,交付定金了,即使没有口头或者书面合约,其实也视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享受了媒介服务,作为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粗心”的购房者只能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因为没有对相应的市场情况作调查而造成的损失法律一般是不予以保护的——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法律保护某种程度上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营利的商主体行为。按理是应当支付中介费的。
“看房协议”只是中介机构和购房者的居间合同,但其中一般都会规定不允许“跳单”的条款,无论是直接和卖房者沟通,还是另找别家中介机构以更低的价格成交,因为“看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购房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会约定在5%以下),该违约责任赔偿和民法典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报酬”之间应该认为有互斥关系,即中介机构只能择一主张——其原理在于,“看房协议”中的“跳单赔偿”条款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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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8
你好,不违法。因为房主的房子可能在多个中介登记。你有权利选择报价低或中介费便宜的中介成交。该行为不属于跳单行,可放心购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