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什么新闻结构

如题所述

一、系列报道的主要内容及其传播手段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由来已久。据了解,目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发案率已经位居国务院制定的6个重点治理领域第二位,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到底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发生?它的腐败链条如何延伸?如何根治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症?系列报道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入手,层层递进,分4集进行全方位地展开。
(一)系列报道的主要内容:
第一集《顽疾之害》着重剖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
1.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2.威胁患者健康;3.毒化了社会空气、破坏了医药审批部门和医疗部门的形象、伤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集《病根何在》主要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久治不愈的原因。
1.药品生产领域的低水平重复,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过多过滥;2.权力缺乏监管;3.一些审批官员和医院人员贪欲失控。
第三集《腐败之链》重点揭示不法厂商与药品和价格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违规违法人员之间的交易手段。
第四集《防治之道》集中探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措施。
(二)系列报道的传播手段:
1.案例解析,由述而评,夹叙夹议。从4集的内容与报道手法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每集一个表达中心,每集结合一个医药行业的大案要案进行解析。比如:记者独家采访的有“医药商业贿赂第一案”之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以此案作为“麻雀”,尝试由解剖个体分析医药行业贿赂现象的普遍规律。
2.层层剥笋,步步深入,事理结合。
这种传播手法在第三集《腐败之链》中表现尤为明显,记者通过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医院院长邓龙琪案件,解析腐败之链的延伸与构成。商业贿赂第一步:打通注册环节→第二步:“杀”进医院→第三步:拿到定单→第四步:再次疏通药房,兑现回扣,患者买单。4个步骤,记者对每一个步骤都采用案件回顾和专人揭密与评议的方式完成,步步深入,条分缕析,使观众得到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的双重满足。

二、建设性监督:舆论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

所谓建设性监督,就是要把舆论监督的立足点放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上,做到与人为善、出以公心、服务大局。中宣部常务副部长吉炳轩曾经这样总结《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实践:“正确的舆论监督,使监督的目的更加明确,那就是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心系大局,有利工作,做到帮忙不添乱;讲究监督的时机和形式,注重监督的效果,始终坚持用事实说话,在党的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各级各部门着力解决的难点等问题上选题目、做文章,做到以理服人,把握适度,并注意报道的时机与火候……”
建设性监督是舆论监督的目的和出发点。《根除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系列报道的建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抓住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这个群众关心、政府重视、普遍存在的问题做焦点,选题符合《焦点访谈》倡导的选题三原则。
无论从近年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看,还是从《焦点访谈》收到的观众来信、来电统计,抑或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的调查结果看,医疗问题和反腐败问题一直是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更是近期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总体部署,确定了6大重点领域:医药购销是其中的一个重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从办案情况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发案率在国务院确定的几个重点治理领域中排名第二。可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无论政府与群众,都是共同的关注焦点。
(二)这个系列报道注重化解矛盾,没有感情用事,没有将医院和医务工作者、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机构和人员“妖魔化”。
“非典风波”过后,媒体对医疗领域的批评性报道逐渐恢复,一些媒体甚至用了“从天使到恶魔”这样的标题来评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非典”前后的形象变化,将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简单归咎于职业道德的沦丧,而没有同时从制度和监管方面探究原因,并反映医疗机构的整改措施。
《焦点访谈》一贯坚持客观平衡原则,体现与人为善的态度―――这是成熟理性的报道原则。中央电视台是媒体,不是法官,也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焦点访谈》的监督,目的在于服务大局、改进工作、弘扬正气、打击歪风,而不是要把别人逼到死路上去。因此,它的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出丑”,而是为了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制度的完善。
系列报道播出后,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专门致电中央电视台,认为这个系列报道涉及典型案例往往使用单称判断,没有把医务工作者和药监系统干部“妖魔化”。
(三)系列报道的宗旨,是要推动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解决,更为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一个侧面寻求良方。
节目中,前3集的每一集都注重探讨相应对策,最后一集又专门探讨治理之策。例如,第一集《顽疾之害》,在通过患者朱美丽的遭遇和《小康》杂志的调查结果呈现了医药商业贿赂的危害后,又简略介绍了一批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重在表达贿赂之害。第二集《病根何在》解剖了两起发生在不同时期的典型案件之后,针对商业贿赂发生的原因,明确病根在于“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权力与贪欲相结合”。第三集,解剖四川省自贡市人民医院院长邓龙琪受贿案,将腐败之链的延伸与构成大白于天下。第四集在于提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解决之道。
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内容层层递进,既是对治理对策(依法严惩、改章建制)的客观报道,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信心。
推动问题解决是监督的最终目的。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权威教材《新闻报道与写作》强调:新闻机构不仅以揭露社会问题为己任,还应主动承担起左右和影响事情解决的担子。

三、依法监督:舆论监督的底线

依法监督,是指监督的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这是《焦点访谈》朴素而准确的实践。
目前,我国直接界定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还没有出现,更谈不上关于采访权利的规定,除了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规定外,人大和政府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监督的规定,特别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直接的、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也基本缺失。

由于对新闻监督权利中主体、客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法律规范,新闻传播应具备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只是停留在习惯性与实践性权利上,没有形成法定的权利,于是法律对舆论监督的援助是苍白无力的,存在着法律“真空”。所以3个“合法”,是《焦点访谈》13年来成功的实践。
治理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极强的工作,这组报道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时严格把握如下政策界限和法律界限:
(一)对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进行严格界定,把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排除在外。
节目牢牢把握治理的重点,把监督范围集中在以下两个领域:
1.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和临床诊疗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2.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二)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违法行为的认定,合法准确。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像医院这样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受贿往往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了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节目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所曝光的行为真正做到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监督。
(三)对典型事件和案件的采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典型事例尤其是正在发生的事例的生动记录、对典型案件尤其是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件的剖析,是《根除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系列报道获得成功的重要手段。系列报道中呈现的典型事例与案件,都是记者用公开采访的手段获得的,对典型案件的独家专访也履行了严格的法律手续。
在医药购销领域,郝和平受贿案被检察机关称作“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的郝和平,因犯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人民币。为了独家采访到郝和平案的办案人员乃至郝和平本人,《焦点访谈》编辑记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请求,最终获得了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管理局的批准,征得了郝和平本人的同意。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舆论监督做出规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这样6个原则,可以作为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标准:
1.采访目的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利;
2.采访的内容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或断章取义的;
3.采访场所是公共场所而非私人场所;
4.采访对象是公众人物或某些公共事件中的人物而非特定个体;
5.采访主体在采访中是消极地不暴露身份而非积极地伪装身份;
6.采用的工具为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这组系列报道的前期采访严格遵守6原则,在采访过程中,由于另外几起典型案件中,办案机关或当事人不同意接受采访,只好放弃。
在《焦点访谈》把握和选择事实时,有一个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定,记者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提出问题―一方当事人的讲述―其他人的旁证―物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有无相关的证据―依据政策的界定或请权威人士做出判断。我们可以在这组系列报道中看到遵循这个标准的行进轨迹。
严格依法办事,不干扰和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事,不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成为舆论监督不可逾越的边界。
这是舆论监督的基础,也是记者行为的底线。

四、科学监督:舆论监督的方法

进行科学监督,最重要的是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做到事实准确、客观全面。
面对“信息泛滥”,观众对事实的要求已经不满足于单体事件的准确,他们还希望探究单体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若干单体事件所呈现的规律、某一个或若干具体事件与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报道和评论上,不必拘泥于就事论事、一事一议。
医药商贿系列报道既注重个案的真实,更注重宏观的真实、普遍的真实。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权威机构和权威专家的帮助下,对一些规律性、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大胆剖析,由点及面,由小及大,由浅入深,避免了单纯依靠个案可能存在的“以偏概全”的缺憾,使观众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总体真实和个别真实获得了相对辩证、全面的认识。这是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
科学监督的意义,在于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更在于科学的效果。《焦点访谈》长年来所坚持的“四个确保”(确保导向正确;确保事实准确;确保与人为善;确保平衡适度),四个“有利于”(节目要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所反映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更能说明这一点。
从《根治医药商业贿赂毒瘤》,看《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的准则:建设性监督是目的,也是态度;依法监督是底线,也是保障;科学监督是方法,也是效果。三者如同三个支点,共同撑起名牌栏目的份量,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检验、经得起严格的司法程序的检验,严格说,就是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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