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997年在某村购买了王某一套房屋(三间平房)买卖的时候只签了书面的买卖协议,没有过户。1997年孙某因急需用钱,将此房屋转手卖给了她的妹妹,妹妹系与王某同村村民,很快的妹妹找当村负责办理房产证的负责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屋的产权人是妹妹的名字。
前些天要进行整村改造,卖房者说到土管所查了,房主姓名仍然是他,所以想要回一半的房屋,理由是法律规定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关系有效,与城市人买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想请问,他说的对吗?我总觉得虽然是间接的买卖给当村村民,买卖关系应该是有效的,大家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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