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行
是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2、通知行
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
3、保兑行
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该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
4、议付行
是指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约定提交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原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因此在议付行议付给受益人货款后,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这笔款项。
5、偿付行
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结算方便,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与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不能香软偿付行追索。
6、承兑行
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所指定的一家银行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益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