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 案例: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研究所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为:“大连机床制造公司”。约定由A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 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A、B、C各出资5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2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万元;B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万元、货币出资2万元,一年后缴付;C用商业秘密作价2万,股权作价出资3万元。
 A于协议达成当月即向工商局申请了名称预核,但在进行环评时因三废排放不合格而搁浅,一年以后,再向工商申请登记,工商拒绝。 A 、C要求抽回出资, B 不同意。
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
问:(1)拟设立公司的章程有无问题?
(2)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B的理由成立吗?
(3)假如公司成立,B一年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
(4) C的股权在出资后不久就因股市下跌而贬值怎么办?C作为出资的商业秘密在后来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现没有实际的商业价值该怎么办?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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