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研究所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为:“大连机床制造公司”。约定由A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A、B、C各出资5万元。其中:A用货币出资2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万元;B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万元、货币出资2万元,一年后缴付;C用商业秘密作价2万,股权作价出资3万元。
A于协议达成当月即向工商局申请了名称预核,但在进行环评时因三废排放不合格而搁浅,一年以后,再向工商申请登记,工商拒绝。 A 、C要求抽回出资, B 不同意。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
问:(1)拟设立公司的章程有无问题?
(2)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B的理由成立吗?
(3)假如公司成立,B一年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
(4) C的股权在出资后不久就因股市下跌而贬值怎么办?C作为出资的商业秘密在后来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发现没有实际的商业价值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