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地质公园及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其他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2)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①单位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③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④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⑤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3)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
(4)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收藏单位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5)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其筹措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同时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图6-1)。国土资源部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前,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应当将情况通报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图6-1 化石发掘申请、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发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古生物化石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