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到一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怎样算?

如题所述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何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表述模糊,对于这种情况,部分地方进行了规范。如深圳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厦门则是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规范,但地方规范效力仅限于当地。对于没有地方规定的,用人单位往往只发基本工资。
故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需根据工伤员工当地具体规定或司法实践确定。
  二、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仅适用于厦门
  第二条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仅适用于深圳
  第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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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9

上班不到一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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