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如题所述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原来的“临时工”的概念一般不复存在,因此应将该“临时工”理解为单位的聘用人员。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期满 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 的,视为 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由于该聘用人员继续为单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关于续订的期限,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为准。因此每一次续订的合同期限应均为一年。你单位今年7月 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以此确定单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属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依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单位给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应当补足余额。单位给聘用人员提供的住房对本案没有影响。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加班的情形,则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属劳动者自愿加班,则可不支付加班费。 单位可以从仲裁时效的角度,主张该聘用人员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请求不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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