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线索初查的立体化,精细化

如题所述

摘要:当前反贪侦查手段单一、技术力量落后已成为严重制约侦查实务科学发展的瓶颈。侦查与反侦查即是智慧、力量的对决,也是一场信息的博弈,迅速整合各类信息不论对分析研判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亦或调查取证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以初查信息化制度的构建为视角,探讨如何建立一个快速、高效的初查信息化平台,有效服务侦查,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初查;侦查;重心前移;初查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926.3;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
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发展以及人权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职务犯罪也在不断朝着日趋隐蔽化和反侦查化的方向发展,对办案理念甚至办案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轻初查、重审讯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如同现代战争已经演变为信息战一样,信息逐步成为影响作战的主导因素,占有信息优势就拥有军事上的主动权[1]。因此反贪侦查亟需将侦办案件的重心前移,重视信息对于引导案件初查和侦查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完善初查信息化平台建设。
一、初查信息化的概念
要辨析初查信息化的概念,首先应该明晰何谓反贪侦查所需的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当中,信息是检察机关经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搜集、整理、研究和加工后,进行传递和利用的与犯罪或与犯罪人相关的资料,它能够提供侦查线索从而启动侦查程序,推进侦查进程,并通过信息寻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2]。传统反贪初查模式主要依靠调查询问、拉网式查询等人力方式来获取信息,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保密性不高,易暴露初查目标,与当前反腐败的要求和科技强检的目标不相适应,与同样担负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相比,在信息化程度和水平上也相去甚远。在此背景下,初查信息化应运而生。初查信息化属于科技强检的范畴,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快速、高效的整合各类有效信息,从而服务于初查活动及后续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是与传统初查模式相对应的一种新型的初查模式。
二、初查信息化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一)线索困境。线索在反贪侦查实践中占据首要的重要位置,如果没有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3]。传统反贪办案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案中案发掘等。不少地方的反贪部门一方面缺乏稳定的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尚不具备启动条件的线索缺乏有效的经营机制,面临着线索来源和线索经营的双重困境。而从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来看,初查信息化建设正是解决线索困境的有效路径,一方面初查信息化建设可以结合本地的组织机构、人事信息、职权职责、办事流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基础信息,发掘腐败的易发高发点,为拓宽案源和研判线索提供有力支持;另外初查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线索收集和经营提供载体,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规范化管理和长期经营。
(二)初查困境。反贪办案的初查工作是立案前的基础工作,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以往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实务中都仅将初查定位于立案之前对线索进行的审查,当前法律规定的这种概括性和模糊性很难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繁杂问题,尤其是对于初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形不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各地侦查部门对初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初查水平也参差不齐,对初查功能的认识依旧停留在核实线索真实性的层面,有的甚至把初查视为案件立案前的一纸书面报告,初查来源于办案实践而又服务于办案实践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实践中,在未经慎密初查,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匆忙上马案件,往往导致案件迟迟打不开局面、不能查深查透,甚至存在成不了案的风险。
(三)侦查困境。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并且享有随时会见权和不受监听权,这使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从辩护人处了解外界信息变化,如受贿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无向新的行贿人取证,同一部门中有无新的受贿人被立案侦查,导致侦查机关以往利用信息不对称给犯罪嫌疑人造错觉、造压力等传统的审讯谋略陷于失效的境地,审讯突破及侦查取证的困难进一步加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则对侦查机关审讯及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亟需侦查部门将重心前移,利用初查阶段的秘密性来确立信息优势,为审讯突破口选择及案件扩展提供方向性支持。
三、初查信息化平台构建的框架
(一)基础信息库建设。
1.行业信息。基于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各地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也普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从事物发展的个性角度出发,不同地方的职务犯罪发案领域也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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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侦查机关应摸清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建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信息库,这个信息库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该行业、该领域的概况;二是行业内重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企业住址等企业基本情况;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机构设置、职权职责、业务流程、人员情况;四是本地或它地既往对该行业、领域贪腐案件的查处情况。
2.部门信息。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职权职责、领导信息、人事任免、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伴随着政务公开的要求,当前不少地方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命、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都进行了网上公开,因此一方面应注重对网络信息的搜集利用,另一方面要注意从办案实践中汲取信息,尤其当办到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情况下,在案件终结时,应由专人及时将办案过程中所掌握的该部门、系统的信息材料进行归纳汇总并录入信息库。
(二)案件信息库建设。
1.行贿人信息库建设。办案实践中,行贿人多次行贿和再次行贿的几率往往比较高,一方面是行贿惯性,另一方面由于行贿成本和行贿风险、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在查办行贿案件或者对受贿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搜集、获取行贿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联系方式、投资情况、企业信息、企业股权及股东情况、行贿历史以及行贿环节、行贿手段、行贿金额、处罚情况等。
2.案件内知信息库建设。所谓内知信息,即是指不公开的或者除参与人外其他人难以获知的一些情况或细节。如在办理行、受贿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脾气性格、交际圈子、生活作风、本人或其亲属与企业老板之间的借贷、投资情况等,以上线索或信息虽然不具备即时利用的价值,但积跬步可以至千里,积小流可以成江河,这些信息对反贪办理窝案、串案,形成规模效应和长效机制意义深远。
(三)线索经营库建设。
1.常规线索库建设。传统反贪办案的线索来源通常为举报线索、移送线索、案中案线索等。对举报和移送线索,反贪部门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与检察内部的举报中心之间的工作对接,建立侦举协调机制,在必要的时候可参与举报中心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核实,把握前期的取证要点。平时应加强与纪检、审计、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在实践操作中,一些部门出于考核需要或者部门利益的考虑,不愿意主动提供单位内部涉案线索的情况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探讨建立内部涉案信息移送机制。对案中案发掘的线索,如在查办行贿案件中,行贿人交代多个受贿对象的情形,不论金额大小,也不论是香烟、老酒、礼券或其他物品,不能先入为主、选择性录入,应及时、统一录入。
2.网络舆情库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逐渐成为反腐败线索来源的一条新路径,近年来,从南京的天价烟局长、到陕西的微笑局长、再到重庆的不雅视频案,网络反腐或微博反腐屡有斩获。在当前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尤其是身处反腐第一线的基层反贪部门更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信息库,对当地的一些人气论坛的网络舆情进行及时监测、搜集,对于一些老百姓反响强烈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一些举报贴及后续的跟帖情况应持续跟进、关注,从而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升主动发现犯罪的能力。
(四)技术分析平台建设。
当前科技手段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如话单分析、电子数据恢复等不断应用于反贪办案实践,而这些新技术的运用对于反贪初查在获取信息、分析研判方面已经起到了愈发明显的促进作用。通过话单分析和电子数据恢复等手段不仅可以较为精确的判定被查对象的生活规律、活动轨迹、社会交往等情况,甚至对于一些反侦查活动也可以进行提前预判和准备。因此,在初查信息化平台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融合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数据库建设,如话单分析系统中的基站信息库和人员信息库,基层反贪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应不断补充和更新相关政府公职人员的职务变动、联系方式变更等数据,力求使话单分析或电子数据恢复等先进技术的功能发挥最大化。
(五)信息协作平台建设。
根据反贪初查实际需要,对被查对象具体信息通常包括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房产、车辆情况、银行存贷款、股票基金投资、工商登记、通讯情况、旅馆住宿登记、民航铁路乘运信息等。在当前基层反贪部门的初查实践中,这一类信息由于归口不同的管理部门,查询工作往往耗时耗力。被查询部门鉴于人力、物力所限,无法对司法查询进行专门分流,查询的保密性较差,且容易暴露初查目标,此外不同部门的查询效率、查询流程也不尽相同,往往导致由于拖延的时间过长而贻误了启动案件的最佳时机。因此,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案信息查询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从当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基层院协调的难度较大,另外从防止查询权力滥用及侦查一体化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由上级院统一协调并归口查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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