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酒店)应聘为电脑操作及维修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450元。在试用期期间工作大都与电脑无关,如:修理客房卫生间吊顶,安装监控器等等,所以试用期结束后决定辞职,但经理及主管说试用期工资要跟着正常员工工资走,也就是说要在两个后才能领取(该公司要压员工工资两个月),并且没有具体时间。本人认为既然辞职,就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应该再跟着员工工资走了。如果起诉,应该根据劳动法的哪条、哪款?亲求解答。谢谢
补充问题:1,没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过后,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部门与该公司基本上是一丘之貉,我问过一起的同事了,所有辞职的员工,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能要走了基本上没有,何况该公司说了“足额结清你的工资报酬”,就是要等,具体时间没有,可能是两个月以后的28号、29号、30号、31号或者再下个月的1-6号或者更长。更有的员工追着老板要工资,老板就对半砍,该600的工资,老板说:“300你要不?不要一分也没有!”就这样委屈求全了~~~
我就是想知道,试用期过后辞职(并非辞退)的在职员工工资是否应该跟着员工工资走?
试用期的工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