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试用期工资发放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酒店)应聘为电脑操作及维修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450元。在试用期期间工作大都与电脑无关,如:修理客房卫生间吊顶,安装监控器等等,所以试用期结束后决定辞职,但经理及主管说试用期工资要跟着正常员工工资走,也就是说要在两个后才能领取(该公司要压员工工资两个月),并且没有具体时间。本人认为既然辞职,就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应该再跟着员工工资走了。如果起诉,应该根据劳动法的哪条、哪款?亲求解答。谢谢
补充问题:1,没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过后,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部门与该公司基本上是一丘之貉,我问过一起的同事了,所有辞职的员工,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能要走了基本上没有,何况该公司说了“足额结清你的工资报酬”,就是要等,具体时间没有,可能是两个月以后的28号、29号、30号、31号或者再下个月的1-6号或者更长。更有的员工追着老板要工资,老板就对半砍,该600的工资,老板说:“300你要不?不要一分也没有!”就这样委屈求全了~~~
我就是想知道,试用期过后辞职(并非辞退)的在职员工工资是否应该跟着员工工资走?

  1、谁和你说现在试用期都是三个月的,我还说现在试用期都是六个月的呢,其实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数额领取工资。
  3、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合法解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此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新法老法分段计算。
  5、违法解除,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去仲裁的时候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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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7

试用期的工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9
试用期期间你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应足额结清你的工资报酬.
这么点钱没必要起诉啊,你去当地劳动部分反应情况就可以了.

<劳动法>上就有啊,你可以去看看
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3-27
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发放条件也应该与试用期满的职工完全相同。任何公司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拖欠发放工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因此公司要求两个月后才给结算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4个回答  2007-03-27
老板是法盲!~!~!~
按照劳动法: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威胁)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