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跟老板签定劳动合同的
我是10年11月26日去公司上班的,上班的时候老板说试用期1-3个月,但是没有说明具体几个月。今年11年2月21日的时候,老板让我走人,但是本来18号要发的工资到21号都还没有发,我就问老板要,老板就说:你现在走不给你工资都可以,只要我在25号之前给你。但是我急着用钱,我就跟他说你把1月份的先给我,2月份可以下个月再给我,我要用到钱。但是他就是不给。我很生气地说了一句:你是我见过最差的一个老板了。老板听后就骂我了粗口,我也骂了他,他就想要冲过来打我了。但是因为当时在场的有其它人,所以他没有打下手,就是口头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跟他道歉他就不给我发工资。现在其它的同事工资都拿到了,就我还没有拿到。我要怎么办?
不是我没有能耐,我的能力所有的同事有目共睹。是人的素质问题。我承认我是有些冲动,但是我并没有问候他爸妈。难道我骂他就要给他道歉,他有自尊。我骂他,他还要打我,他就不用给我道歉。我也不奢望他给我道歉。只要把工资还给我就行了。而且这种人,就算我真的给他道歉了他也不一定会把工资还给我的。
就是那些同事都是怕他,离职的人就算没有问题,老板也会想出很多问题来扣他们的钱,但是他们怕都不敢吭声,所以老板才以为所有的人都怕了他,他一个人可以肆意压迫我们!
追答这种时候就可能动用劳动法了!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可以提前3天通知企业随时走人。如果是企业让你离开,也要提前通知你,但要按试用期工资结算。他们不结算工资,可以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相信老板不会因小失大。
这个我有咨询过了,但是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时候,人家说要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能受理我的案件。之后我又去市工商行政管理查了,没有查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那请问我现在是不是可以去工商所投诉他,然后再通过工商所跟劳动监察大队合作把我的工资拿回来?还是说我可以直接找派出所的人跟我一起去追讨工资呢?
追答"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时候,人家说要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能受理我的案件。"这纯粹劳动监察大队的不作为,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申请仲裁员工怎么有可能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直接找派出所”除非你派出所有关系否则派出所不可能受理。
引用 "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