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年11月26日去公司上班的,上班的时候老板说试用期1-3个月,但是没有说明具体几个月。今年11年2月21

我没有跟老板签定劳动合同的
我是10年11月26日去公司上班的,上班的时候老板说试用期1-3个月,但是没有说明具体几个月。今年11年2月21日的时候,老板让我走人,但是本来18号要发的工资到21号都还没有发,我就问老板要,老板就说:你现在走不给你工资都可以,只要我在25号之前给你。但是我急着用钱,我就跟他说你把1月份的先给我,2月份可以下个月再给我,我要用到钱。但是他就是不给。我很生气地说了一句:你是我见过最差的一个老板了。老板听后就骂我了粗口,我也骂了他,他就想要冲过来打我了。但是因为当时在场的有其它人,所以他没有打下手,就是口头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跟他道歉他就不给我发工资。现在其它的同事工资都拿到了,就我还没有拿到。我要怎么办?

谁让你小不忍则乱大谋了。。谁又叫你自己没能耐给人家打工看人家脸色呢?
做人应该学韩信,成大事者必须要忍人者不能之忍。。跟老板好好沟通一下,道个歉。。做事情不要那么偏激。。老板要的是面子不是钱。。最好能当众道歉就更好了。。这样一来,你前也就拿回来了。。。达到双赢了。。。。。。追问

不是我没有能耐,我的能力所有的同事有目共睹。是人的素质问题。我承认我是有些冲动,但是我并没有问候他爸妈。难道我骂他就要给他道歉,他有自尊。我骂他,他还要打我,他就不用给我道歉。我也不奢望他给我道歉。只要把工资还给我就行了。而且这种人,就算我真的给他道歉了他也不一定会把工资还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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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2
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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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2-22
明智的选择是要先道歉的,一般老板不会在乎应发给你的工资,但会在乎面子。而对于你个人来说,拿到工资是主要的。你可以以自己年轻,易冲动为由向他道歉,然后说,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工作很愉快,大家尤其是老板对自己很关心,没能达到公司的要求是自己也很惭愧的事,如果老板让你留下来,你会更虚心学习,如果让你离开,那就办理手续,结算后立即离开。
相信你平心静气的说,一切会出现转机。

有些时候,人总是要忍的。追问

就是那些同事都是怕他,离职的人就算没有问题,老板也会想出很多问题来扣他们的钱,但是他们怕都不敢吭声,所以老板才以为所有的人都怕了他,他一个人可以肆意压迫我们!

追答

这种时候就可能动用劳动法了!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可以提前3天通知企业随时走人。如果是企业让你离开,也要提前通知你,但要按试用期工资结算。他们不结算工资,可以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相信老板不会因小失大。

第4个回答  2011-02-22
如果仅仅是违反厂规(不是恶意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只是不符合某些人的要求而被让你走人,你可以告赢,拿到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单位违法在先,1、公司没有跟你签合同;2、公司拖欠工资。你要赶快搜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等。(要注意劳动仲裁的时效。现在的劳动法 是六十天 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 是一年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追问

这个我有咨询过了,但是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时候,人家说要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能受理我的案件。之后我又去市工商行政管理查了,没有查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那请问我现在是不是可以去工商所投诉他,然后再通过工商所跟劳动监察大队合作把我的工资拿回来?还是说我可以直接找派出所的人跟我一起去追讨工资呢?

追答

"去劳动监察大队的时候,人家说要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才能受理我的案件。"这纯粹劳动监察大队的不作为,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并没有这样的要求。申请仲裁员工怎么有可能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直接找派出所”除非你派出所有关系否则派出所不可能受理。
引用 "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5个回答  2011-02-23
区劳动部门举报他,他都不要脸了,你还怕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