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 ?

如题所述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21-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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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5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

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回答要涵盖以下几个基本点:

1.何谓举证责任?相关的概念: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观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什么?

3.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对64条的理解:

什么情形可以举证倒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全部适用?(结合证据规定)

除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中的情形外,大部分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一方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例如一般的医疗纠纷就是由医院方提供全部证据

第2个回答  2018-03-14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

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

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

任。

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

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

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第3个回答  2018-01-12
楼上的概念不清!这个题考察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回答要涵盖以下几个基本点:
1.何谓举证责任?相关的概念: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观举证责任、客观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什么?
3.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对64条的理解:
a什么情形可以举证倒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否全部适用?(结合证据规定)
以上是提纲,鼓励自我思考,杜绝全部拷贝。如还是不懂,我进一步解释。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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