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交消费税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和分录

财经版2010年初级会计实务教材93页 关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两个例题
本人对其中两个会计分录中的金额有点疑问,请高手指教,谢了

原文如下:
{例2-47} 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柴油成本为50000元,按市场价计算的应纳增值税10200元,应纳消费税6000元。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662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应交消费税 6000
{例2-48}某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40000元,市场价格60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76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应交消费税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我要问的是为什么第一个例题中 贷方库存商品记的是成本价50000,而第二个例题中贷方要记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60000?
这里,可不可以第一个例题中把库存商品也改记主营业务收入的市场价或者第二个例题中记库存商品 账面价值40000
很困惑,求真相!
第二个是企业的下设职工食堂不也算是企业内部吗?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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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09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扩展资料: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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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08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你好,

这两种自产自用的实质是完成不同的,所以就会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的。下面我就给你解析一下吧:
第一道题的企业自产自用,是将生产的产品又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循环之中了,也就是说,又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了,而不是作为一个消费者来消费该产品的。所以其不能去确认收入,而应以成本去进入生产经营的循环环节的。

第二道题却就不同了,这是企业用自产的产品用于了内部职工的补贴了,企业的内部职工成了最终的消费者了。并没有将此产品再次循环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就好比是企业自己将自己的产品卖给了自己,自己买了自己的产品后,给自己企业的职工补助了,(税法上就是这样认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去确认收入了,这部分补助同时也还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来反映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2-21
您到把问题理解到这个程度已经不错了。也就是说在所得税里要求确认收入的我们必须要做收入处理的。第一个题中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明显的就是企业资产的内部转移。而第二个题中是给职工了。职工吃掉或都食堂消耗掉之后还会在企业内部吗?很明显不是的。已经没有了所以不能记入成本就不是企业内部的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