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在案件中哪个作用大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审判长的职责是: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3)主持庭审活动(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权的下放,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会写清审判长和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由这些人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因经费、人力等条件限制,在案件审理地实际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个主要办理人,即主审法官,从事送达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审判长不一定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不一定是审判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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