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交往一年多发现不合适,如果女方提出分手,期间男方为女方买的东西需要换算成钱返还吗?(急)

期间男方给女方买过手表首饰衣服之类的东西,还买了一辆车,但行驶证名字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不过一直由女方在使用,如果现在女方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想提出分手,是归还东西还是必须换算成现金返还?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返还现金吗?希望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东西女方都愿意还给男方的,可是男方不要,说要返还现金,要不就上法庭告女方,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男方不想分手的无聊和不理智做法。

因为车行驶证是男方的名字,所有权必是男方的。他只是无偿让你使用,谈不上赠予。更谈不上让你返还现金。
如果男方改口说是向你收费借用的话,那么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存在重大误解。其诉求得不到支持。

首饰、衣服一类,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是有效的赠予行为。而赠予行为不存在公平问题,所以依据第五十九条是不可撤销和变更的。你可以不归还。

至于男方要返还现金之说,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也就说不出来。

你可以在法庭上说,如果男方认为送了你东西用,你不和他结婚就要返还东西甚至是现金的话,那么套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存在重大误解。当然这句话是开玩笑的。首饰类贵重物品还是应该还的,的确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其他的消费品就没必要了。

因为男方的不理智可能造成的民事纠纷,你可以先寄挂号函给他,在信上写明归还物品及物品品牌和数量。以免男方到法庭上说你不肯还,而要你支付诉讼费。并主动打电话要男方取,并去电信或移动将每月通话打单。即便男方来取,你至少要他将车和车钥匙签收,当然最好是全签收,你可以先打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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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21
婚前,男方送你的那些东西在法律上讲属于赠予行为,凡被赠矛方享有财产的处置权,法律上是不能要回的。同时汽车行驶证所属产权为男方名字,那么汽车是属于男方所有的,你应当返还或者折现。
第2个回答  2007-03-21
现金只能按现在的市面价格计算,因为物品的折旧费也要算进去,
男的自愿让女方使用,所以这期间物品的折旧费也应该由男方来出
可以直接把东西都卖了,或者拿到银行做个鉴定,看看价格,双方再协商
不行就打官司,反正不会让你陪原来价格的,找个好律师一定赢
第3个回答  2007-03-18
东西还在就还东西,个人用品除外,东西不在可以折现偿还。
第4个回答  2007-03-18
双方对此可以首先进行协商。
衣服和首饰应当属于赠与性质,女方可不必归还。
车辆应当返还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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