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 故意与过失

1、被告人柳某,男20岁,某学院学生。1997年9月21日,柳向某部军械员、亲戚任某索得“五四”式手枪子弹一盒70发,5月14日又向任借取“五四”式手枪一支。任正在央求柳补习文化课,不敢拒绝,给构陷时,任曾告诫说:“玩枪可别对着别人!”
柳得枪后,即与同学到山上和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射子弹60余发。10月24日下午一时许,柳持枪回二楼宿舍。当时室内还有二人。同学袁某正在午睡未醒,同学项某躺在床上看小说。柳用枪对准项某比划,项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小说。柳走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朱某正从操场往楼门口行进。低矮先扳动保险机,瞄准朱开了一枪。当朱即将进入楼门时(与柳舍窗户相距八米),柳即拉动枪栓,推弹上膛,瞄准朱的头部击发。一声枪响,朱的颅脑被击中,倒地死亡。
枪响后,室内两名同学均听到柳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柳即部到楼下,看到朱已难活,就立即逃跑,被抓获归案。
通过调查了解,柳与朱是正常同学关系,没有发现两人有矛盾和仇怨,其在校玩枪时都曾不止一次地将枪对准人。对于柳开枪前在窗口处搞了哪些动作,袁、项两同学均未注意。
柳本人对当时的思想动态是这样交代的:“本来我是知道手枪弹夹里有子弹的,也知道子弹上膛后攀枪击发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当时我推弹上膛时却没有这样想。我是玩得高兴,忘乎所以了。”被告人声称自己是属于过失犯罪。
问:分析柳某的主观罪过形式。

这属于间接故意,这种行为柳某应该能认识到它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他还是放任这种行为,区别与直接故意,所谓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种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后果,但是他积极的去完成这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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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01
是间接故意虽然他不是故意要杀死猪,但他的行为却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
那就是他知道有可能造成这种后果而仍然采取行动构成了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