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而后者——赔偿基金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国际油污基金模式。该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由缔约国石油公司根据每年的海上运油量支付摊款,并对成员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迄今为止,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基金。在我国,该模式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美国模式。美国不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油污法,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并有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以高保险、高摊款、高赔偿为特征的运作在方式上与国际赔偿机制相似,但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国内立法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加拿大一方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建立国内油污基金弥补国际油污基金赔偿的不足,而后者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石油公司摊款。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后,由国内油污基金先垫付清污费和部分赔偿,然后再按照国际公约向船舶所有人、国际油污基金追偿。
参考:http://www.etest8.com/haiccy/zhinan/119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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