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0.6%面积误差不退款,是否合法?

在买房签合同时没注意,现在交房面积比合同面积小了0.56%,没有超出补充协议中写的0.6%,开发商不给退差价。
这种情况能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款吗?补充协议的这是条款是否合法

需要多退少补,不合法。
法律分析
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约定处理方式是多退少补的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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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6
不合法,超出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我记得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是0.3%
第2个回答  2021-02-26
这是行业潜规则,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合法。
第3个回答  2021-02-26
既然你们的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里面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你们都签字同意了,那就没有办法的呀,那就按合同执行的,这个没有办法的,你自己同意的。
第4个回答  2021-02-26
建议咨询一下律师,不然就自己翻看有关的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个人觉得不合法,建议多去了解一下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