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是土地管理法和诉讼法,复议法的时效。小的无法理解 申请强制执行是在决定书15日后 还是 90+15天 或者是60+15天?这里有一般法和特殊法的理论在里面么?还是基本法?还是上位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或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