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管理法83条的时效问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是土地管理法和诉讼法,复议法的时效。小的无法理解 申请强制执行是在决定书15日后 还是 90+15天 或者是60+15天?这里有一般法和特殊法的理论在里面么?还是基本法?还是上位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或 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这个问题提得稍微有点乱,我总结一下,你是不是想问问在收到这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能不能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期限来走程序?
我看了下土地管理法第83条,它是这样写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法律规定救济权利唯一,就是起诉,没有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措施,所以只能起诉。关于诉讼的期限,土地管理法是后颁布的法律,同时又是特别法,所以根据法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此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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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2
你这个问题提得稍微有点乱,我总结一下,你是不是想问问在收到这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能不能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期限来走程序?
我看了下土地管理法第83条,它是这样写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法律规定救济权利唯一,就是起诉,没有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措施,所以只能起诉。关于诉讼的期限,土地管理法是后颁布的法律,同时又是特别法,所以根据法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此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争议的。如果行为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期间在15日内申请的强制执行暂缓,待行政复议后或者行政诉讼后再执行;如果六十日内不提出,该决定生效,60日后开始强制执行。
第2个回答  2011-03-29
如果行为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期间在15日内申请的强制执行暂缓,待行政复议后或者行政诉讼后再执行;如果六十日内不提出,该决定生效,60日后开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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