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基本工资2000元,合同上没有谈到有绩效工资之类的。当时还和招聘的负责人谈好有饭贴和车贴的,工资在前6个月都一直这样发的(没有签合同,到第8个月的时候,做人事的才拿了合同来和我签的)第七个月的时候,公司以提供工作餐为由,取消了饭贴。车贴后来也被他们莫名其妙取消了(这两项都是没有签进合同的)只有自认了。第6、7月的工资拖到9月份才发,8月的工资到现在还没有发的,昨天刚拿到7月的工资条,发现,虽然总额没有变,但是却被划成了三个部分了,600元做为绩效工资,保密费200元,岗位职务工资1200元。我想请问下,基本工资里可以包括这三个部分吗?公司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吗??
不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是法律概念。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