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如何理解"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具体应该从哪方面来论述?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

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具体论述:

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

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情理

参考资料:人民网——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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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7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 

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扩展资料

正确考虑情理也有利于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比如,甲房地产公司卖给乙一间二楼房子,可该栋楼房没有上楼的楼梯,乙起诉甲公司要求补充修建,甲公司则辩称其与乙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有楼梯,因而其未违约,不应当再修建。如果不考虑情理,乙公司的辩解也是事实,其与甲的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提供楼梯,那么乙公司的主张成立了?

很显然,这种主张不成立,因为基于社会经验判断,该栋房屋应当有楼梯,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这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考虑情理,机械的适用法律,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情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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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一说到情理与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两者的冲突,即人们常说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特别是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强化戏剧效果和戏剧冲突,往往使得这种冲突或者说对立显得尤其突出,不可否认,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确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法律适用中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法理一般低于情理的要求,因而“合法而不合情理”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应当说明的是,影视作品中这种与法对立的“情理”不是真正的“情理”,这种“情理”被理解成了一种人们的感情认识,真正的情理,即人情事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当然,它还有更高一层意思,那指的是道德伦理,是社会公认的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就是人伦”。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它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那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个原因外,在法律适用中考虑情理,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可以通过推定而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证据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法律后果的不同,但是由于案件发生的客观不可再现性及偶然性、复杂多样性,许多案件如果不考虑情理,片面的追求证据的客观充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或大大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其它已知事实,借助经验法则、逻辑规则、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显得格外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亦规定,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比如,两个人发生纠纷,甲被乙打了一巴掌,甲到法院诉称其背部大面积脱皮系被乙一巴掌打伤所致,要求乙赔偿损失,已知当日系夏天、天晴,甲当日未穿上衣在太阳下晒了几个小时,且甲平时很少晒太阳,而乙主张甲的损失非打所致而是太阳灼伤所致的理由就不需证明,因为根据本案已知事实和一般生活经验,打一巴掌不会造成甲的脱皮,而阳光灼伤可导致,故甲的那种损失显然系太阳灼伤。而如果不考虑情理,非要乙举证证明(对甲的伤进行法医鉴定),则一方面显然加重乙的负担,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当然,由于对事实的认定系推定,故法律也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反的证据以推翻这种推定。
其二,正确考虑情理也有利于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比如,甲房地产公司卖给乙一间二楼房子,可该栋楼房没有上楼的楼梯,乙起诉甲公司要求补充修建,甲公司则辩称其与乙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有楼梯,因而其未违约,不应当再修建。如果不考虑情理,乙公司的辩解也是事实,其与甲的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提供楼梯,那么乙公司的主张成立了?很显然,这种主张不成立,因为基于社会经验判断,该栋房屋应当有楼梯,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这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考虑情理,机械的适用法律,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考虑情理也不是无原则的,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情理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因而法律所考虑的情理应当是确定的情理,即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稳定性强,体现一定的规律性的情理,它能够反映人们对生活现象的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否则,如果扩大化的理解情理,就会丧失判断标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扰乱审判思路。其次,情理应当在法律的适用前提下和范围内去理解,即不能脱离法律去适用情理,换句话说即情理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去适用。
只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正确考虑情理,才能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正确的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诉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6-28
法理是法院通过法管来量刑的标准。情理是在法理的辅助的量刑和条例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