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如题所述

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于2015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3号公布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1、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2、确立了行政责任制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4、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
关于“部门职责”内容:
1、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例如民政、地震等部门。
2、在部门、单位原有职责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例如教育、科技、人社等部门。
3、对应急、工信、消防等新组建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属于事故灾难,但二者的分类标准不同。
4、数个部门、单位重新组建新的部门,对其职责进行整合、调整,例如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5、原有部门、单位撤销后,其相关职责并入其他部门、单位,例如原林业、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
6、新增了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职责。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相关规定,对邮政、通信、矿山监察、航空、银保监、黄河河务等11家中央驻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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