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sds.gov.cn/art/2012/8/27/art_1181_528987.html苏地税规【2012】1号,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第一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确定哈,那就是江苏地税局网站上错别字了。
请看一下问题补充,我的意思是,既然地方税务局用的都是“异地”,或许不是笔误。
你好,请问区别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