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第二章  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

如题所述

苏州市的房地产中介管理注重于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运营。首先,所有提供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和经纪服务的机构需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与行政机关无关联,以确保服务公正性。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明确名称和组织结构,固定的15平方米以上服务场所,以及符合资质规定的经费和执业人员。具体经费和人员数量要求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设立机构需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如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可能的其他规定文件。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已从事其他业务的实体想涉足房地产中介服务,也需遵循相同的申请流程。

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服务机构需提交资质等级申请,包括机构资质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年检制度是确保中介服务质量和合规性的关键环节,每年需提交相关材料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通过年检的机构将不能继续服务。

外省和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苏州开展业务,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资格证明,进行登记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至三级,甚至临时资质,其资格评定依据国家和省的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最后,执业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机构需为这些人员办理注册,未注册人员不得执业。伪造或转让执业证书是严格禁止的,同时,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机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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