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如题所述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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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6
  《劳动法》第33条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