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1. 工龄的认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的规定,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含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
2. 本企业工龄的计算: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如果曾经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到本企业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此规定:
-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并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才能连续计算。
-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铅察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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