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新闻法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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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新闻法发展的特点

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有两大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海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它容纳了较多的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属于这一法律体系的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有新闻法的概念,指的是各种法律中有关新闻传播的条文,以及公认的新闻传播方面的典型案例。

大陆法系也叫法兰西法系、罗马法系,他一般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是具体的和成文的法律。

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传播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不能说海洋法系的国家就没有新闻法。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自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在这两种法系下又产生了三种新闻法规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屈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等,在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中采用,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美国就是实行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新闻法制领域,虽然他们的新闻传播事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但并没有制定一部成文的新闻法。他们在处理新闻案件时,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在特工门事件中,新闻记者在进行报道活动时,泄露了普拉姆的特工身份,使她的职业生涯和生活都受到了重要的影响,这已经违反了新闻法制,但美国并没有新闻法,所以他们在起诉记者时,并没有求助于新闻法,而是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两大法系之间的上述区别最为明显,自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互相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小。”英美法系逐渐吸取大陆法系的宝贵经验,丰富他们的法系内容,在新闻法制领域,他们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大他们往往会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在特工门事件中,政府在指控记者时就利用了其他部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政府认为记者的报道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他们求助和利用了《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因为该法律中有保护情报人员的条款,《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第421节规定:“任何拥有或曾经拥有了解某秘密特工身份的途径的人,故意向无权得到机密信息的个人泄露该秘密特工身份的……将按照第18条规定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或10年以内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这是依靠这一条款,他们才有要求记者透露消息源的法律依据。美国华盛顿联邦地区法庭判《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思米勒“藐视法庭”的,也体现了美国政府利用了新闻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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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27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