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具备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出让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以其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作价入股。如果使用集体土地出资的,必须首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作价入股。(3)、土地使用权用于合资、合作开发,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之后方可入股。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作价是指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价格评估。除此之外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亦应依照执行。(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原本属于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下。(5)、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该土地使用权应是无负担的。如该土地使用权没有受到如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作价入股后,仍然负有此项“免除土地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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