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位测试部的员工,
4月初的时候,为了业务需要,曾以个人身份向公司另一部门借款7万元使用,审批人是该员工的主管。当时填写的公司借款单,只写明了缘由,对方部门名称,借款金额,该员工的名字,和该主管的签字。 因为是公司内部借款单,并未填写还款期限,只写了借款日期。
6月份的时候。该员工办完了离职手续。开完了离职证明,结清了工资。离职了,当时因为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部畅通,财务部门并未知晓该员工还有该笔欠款。最后人事部以公司的名义在离职证明上写明了双方不再有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加盖了公司公章。
到7月份的时候,公司现在年中对账,发现了该笔欠款。
但该员工 以 公司离职证明上注明了 ”双方不存在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公司的请求,
请问律师公司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受理,胜率大概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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