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24
这是双方的约定,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啊,比如说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区等)内的关联公司,否则不同意。
如果强行这么规定,应属霸王条款,因为不可以协商变更。
关于工作地点,劳动法规定的是明确的约定,不是这么含糊的。这不是地点,这是可能的工作地点范围。所以违法了劳动法,就算签了,将来也是无效的条款。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2个回答 2013-08-24
一般情况是一楼所说的填写公司所在地,但我们在给香港同事办理境外人员就业登记时,要求我们填写公司名称,所以我感觉好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