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纠纷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遗赠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朱某花,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居宁波市江东区黄鹂新村39幢133号304室,委托代理人徐世发,1937年11月16日出生,系其丈夫,同样为退休工人。被告朱某甫,193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江北区翠柏西巷210号26幢101室,其儿子朱金财为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1999年,朱某甫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妹妹朱某花求助。原告出资14600元帮助被告购买了翠柏西巷210号101室的房改房。1999年4月15日,朱某甫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承诺如未偿还房款,该房将由朱某花继承。然而,被告儿子朱金财曾提出以低价售房给原告,被拒绝。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明知产权证在原告处的情况下,申请遗失补证,认为被告违背承诺,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已在2006年3月3日另立遗嘱,并认为1999年的遗嘱已失效。被告同意归还14600元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或经济补偿。法院确认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包括购房款的来源和被告的还款承诺等。

案件焦点在于,1999年遗嘱的效力和被告是否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需遵守承诺,并考虑房屋价格变化等因素。被告坚持自己有权处置财产,且未承诺支付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归还购房款,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驳回了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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