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赔偿,公司就以要内部商量为由拖延时间怎么办

我因为身体不舒服请过一次假,因为我的工作是上夜班,领导就说怕我会有什么问题说要给我调岗,然后让我回家先歇几天等着,等了一个星期,跟我说没有合适我的岗位,准备要让我离职,说会有人事的同事跟我联系,又等了一个星期才有人跟我联系,但是他们只准备把我的工资结了就完事了,我之前查过劳动法,我入职时间不长,应该是要赔偿一个月工资,之后人事说他们要再商量一下,现在马上第三周就要过完了,公司一再拖延时间,导致我也只能在家等着不能找新的工作。请问我是不是可以除了那一个月工资还要求他们赔偿我这段时间等待的损失,还有我在家等了三个星期,这期间内我是不是应该有工资呢

因为单位原因放假,这段时间你可以要求单位发工资,发放标准看一下当地工资条例,一般是出勤工资70%左右
单位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和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请问我在家等待的这段期间的工资具体应该怎么算呢,就比如说有哪条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如果我想报出一个数目应该有什么依据

追答

看单位所在地劳动局规定的工资条例,或者去劳动局问问,各地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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