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在《合同法》第几条?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我学习了半天总算弄明白了?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主要是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一句我们没有理解。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用举例来理解:
我欠了单位2万元钱到期了不还,对单位造成损害的,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单位的名义代位行使我的债权。
重要的最后一句: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对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做了四个解释,其中第四条解释为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结论:单位不能代位行使专属于我自身的债权。其中包括人寿保险,人寿伤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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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8
  不在《合同法》中规定,而在《保险法》中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