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我的理解是:
债务人的债权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举例的话,A欠B钱,C欠了A的钱;当A还不出B钱的时候,C欠A的钱就可能会被用去还给B。
说的在具体些,A向B借钱,B可能就会要A出担保,A就可能以C欠A钱这个原因权利质押给B。
又比如,A借了B钱,C借了A钱;A还不出钱给B,还跟C说,你的钱不用还给我了,这时B就会有一个代位撤销权,撤销A对C说的不用还钱,而要C将欠A的钱直接还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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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7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2个回答  2019-02-24
这么说吧,我的理解是,这个钱(债务)不能是能够使得债务人无法正常生活,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