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的通知,监狱对符合条件犯人进行保外就医 需不需要及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局盖

犯人所在地的层司法所和司法局盖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监狱对符合条件犯人进行保外就医 不需要去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局盖章的。请看以下规定。

附: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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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7
  1、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资料来源:http://www.66law.cn/laws/6002.aspx
第2个回答  2013-04-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现在社区矫正已经全面实行,监狱你办理保外就医的罪犯需到社区司法局征求意见,不需到司法所盖章,由司法局指派辖区司法所管理,但是如有一些地区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的需要请示省局看怎样处理的。
第3个回答  2012-11-29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