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法人代理和投标人所属总公司的法人代理为同一人,且参与招标的单位都是此建设公司的子公司

这个该怎么定性?同时这个法人代理还是政府单位人员,这样的招投标违反哪条法律?求大大解释!!!

投标无效。
1.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含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你所讲的情况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因此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可以搜集相关证明向国家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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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8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但对于“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如果整个招标程序公开公正,不存在歧视其他投标人的情形,也不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或其他法定废标情形,则相应的中标结果不应被认定无效。
第2个回答  2012-12-05
法定废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6)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7)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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