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隐私权和一般人隐私权的区别之处有哪些? 关于民法范畴的,最好有相关的1、2、3列举

如题所述

当然是有区别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的理由,主要是公众人物获得了普通公众所没有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相应的人格权方面要有所缩减(对此理由,本人持保留态度,但是学界如此论述),还有公众合理兴趣,以及公众及舆论监督的必要。
1、一部分普通公众应有的隐私权,如年龄,身体特征,婚恋情况,嗜好等等。对普通公众而言应该严格保护,但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则不同。公布公众人物的这些信息,并不构成侵犯隐私。但不能公布个人住址、联系电话及其家人情况。2、对于公众人物的丑闻的披露。一般而言,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丑闻的披露,只要是来源合法,不涉及侵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底线,不视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3、对于公众人物纯属私人的情况,如两性生活、个人私密空间、通信秘密、不属于公众合理兴趣的纯属个人性质的私事,则与普通公众无异,仍然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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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6
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并未区分二者,但法理与实践中二者还是有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公众人物(名人)的隐私权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有某些限制,理由是公众人物利用其知名度获得利益,相对应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者说是权利的让渡,体现在隐私权上则公众出于监督或满足知情需要,可以知道其部分隐私,媒体也可以披露其部分隐私。一般包括其财产、家庭成员、婚恋等,但也必须要有个限度,那就是不得侵犯其他人的隐私权,包括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追问

可以帮我列举几个案例吗,或者是概括成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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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06
权力是一样的,关键是被侵犯的后果不一样